虽然说《新规》并非是专门针对币圈出台的,但是它的出台肯定会影响到币圈的业务,主要事关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拟货币出入金;
二是银行卡冻结及解冻;
三是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冻扣、处置等方面。
第一,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完全禁止虚拟货币投资,但是实际上已经禁止了公民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几乎所有渠道。比如,人民币和虚拟货币的兑换渠道,传统的支付、转账渠道都明确禁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无论是传统支付的银行卡还是第三方支付中的微信、支付宝都明确表示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金融服务。虽然现实中币安、欧意等虚拟货币交易所中大量的U商仍然通过假借个人转账、虚假订单、红包、小荷钱包等形式。
此时,一旦法币的资金流或者虚拟货币涉及到刑事案件(比如赃款、被标记的脏U等)对应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支付账户就极容易被冻结;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必须要依据《新规》来进行操作,对于被冻结资金者可以依据新规来审查办案机关的冻结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对于上述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涉及到赃款、赃U以外的情形,目前针对U商群体不涉及到赃钱也直接被冻卡的现象逐渐增多。这里面一些U商是被非法经营罪刑事立案后冻结资金,有些则是属于《新规》中明确禁止的“立案前冻结”。甚至还有虚拟货币交易所账户被冻结的现象,当然,从比例上来说,大多是涉及到电诈、网赌、传销、洗钱等资金。对于冻结机关来说,必须要严格遵守《新规》来进行冻结操作;对于被冻结$BTC
资金当事人,可以救济的途径或方案会随着新规的出台而更加明晰。
第三,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查冻扣、处置的影响。《新规》明确:对于债券、股票等类的非现金财产,可以进行查、冻,但是不得划扣;甚至明确提出不能以嫌疑人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名义划扣嫌疑人的涉案财产。那么涉案财产应当如何处置,原则上都是只能由法院进行处置。#
那么问题就来了:
当下大多数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至少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办案机关还能以直接注册新钱包地址来转移涉案虚拟货币吗?
如果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如何保障涉案虚拟货币的安全保管?
涉案虚拟货币能否在侦查阶段直接进行币币兑换(比如非稳定币置换为稳定币)?
根据《新规》的规定,以上的问题答案似乎都是否定的,但是根据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不能转移、兑换、变现涉案虚拟货币,可能会对刑事案件的全案带来颠覆性的影响。